三国法分别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民族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私法》在全球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影响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3、《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民族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民族与国际组织之间;民族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国际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制度。国际法的基本制度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制度。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制度和民族自决制度等。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关系到谁可以作为民族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一员、独立参加国际交往、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难题。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影响。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影响;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制度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民族、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民族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难题,对实际法律职业者来说,较切合实用。